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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官方对杰出人才绿卡申请人的要求

当寻求被认定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人员时,申请人需代表外籍人士提交《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表》(Form I-140) 并提供证明受益人符合资格的证据(Petition Letter)。

杰出能力分类的资格条件:

  • 该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都有杰出的能力,这一能力 已经 得到 持续 的国家或国际认可,并且其在该领域的成就已通过 大量文件 得到确认。
  • 该人希望进入美国并继续在其杰出能力的领域工作。
  • 该人进入美国将对美国的未来带来实质性的利益。

代表具有杰出能力的人员提交的申请不需要工作提供的支持;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代表该人提交申请,包括可能作为自我申请人的非公民。但是,该人仍然必须证明他或她打算继续在其杰出能力的领域工作,并且他或她的工作将对美国的未来带来实质性的利益。

关键词解读

  1. "已经":申请人的材料需要证明其已经具有了国家或国际上的认可,而不是未来的潜力可能产生多么大的影响认可。
  2. "持续":赞誉必须能保持,偶然性的,不可复制的认可不符合移民局要求。然而,"持续" 这个词并不意味着对受益人有年龄限制。受益人可能很年轻或者职业生涯刚开始,但仍然可以展示持续的声誉。对于 "持续" 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的时间框架。
  3. "大量文件":申请人需要在 PL 里提供大量的客观证据来证明其影响力和成就,既需要考虑证据数量,也需要考虑证据的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