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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是如何审理杰出人才绿卡申请的?

EB1 法定标准在其要求上有一定的模糊性。没有对证明材料提出明确的要求,意味着每位来自国外的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各不相同。而移民官在评价这些证据时也存在个人的判断差异。为了对这一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移民局在 2010 年 12 月 22 日基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关于 Kazarian 案的判决,发布了一个明确指导,被称作 "USCIS 审理时两阶段判定标准(Two-Step Analysis)"。自此,移民局审理 EB1A 和 EB1B 类型的申请都采用这一两阶段的评审机制。

第一阶段评估: 杰出能力成就证据 (Initial Evidence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在此阶段,移民官首先核实申请人是否已提供足够的证据,确保他们符合明文规定的要求。对于 EB-1A 的申请人来说,他们需要提供以下中的一个证明:

  1. 他们已获得重大的国际知名奖项,如诺贝尔奖、普利策奖或奥斯卡奖;
  2. 或者,满足移民法 C.F.R. § 204.5 (h)(3) 中列举的十条标准中的三条。

在第一阶段,申请人还需证明他们将继续在美国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并为美国的利益作出重大贡献。如果申请人满足这些基本条件,并且有着国际大奖的荣誉,其 EB-1A 申请通常能够顺利通过。但如果他们没有国际大奖,那么必须满足下面的十项标准中的三项:

  1. 在所追求的领域内获得的较小的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卓越奖项或奖励。
  2. 在所追求分类的领域内要求其成员有杰出成就的协会成员资格,其成员的成就由该领域的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
  3. 在专业或主要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申请人在所追求分类领域内的工作的已发表材料。这样的证据必须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
  4. 申请人以个人或小组成员的身份,在所追求分类的同一或相关领域内,作为其他人工作的评判者。
  5. 申请人在领域内做出的原创的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的重大贡献。
  6. 申请人在所追求的领域内,为专业或主要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撰写的学术文章。
  7. 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申请人在所追求的领域内的作品。
  8. 申请人在拥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9. 与领域内的其他人相比,申请人的高薪水或其他显著高额报酬。
  10. 在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通过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来证明。

申请人如果只符合一到两条要求,申请会被拒绝。但符合三条或更多的标准则可以进入第二阶段审查。

第二阶段评估: 最终整体评估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此阶段开始于移民官认定申请人已满足第一阶段的基本要求后。这时,移民官将深入考察申请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对其与法律规定进行对比,基于整体的表现来做出最后的决策。即便申请人已成功通过第一阶段,也并不能保证其绿卡申请一定会被批准,因为移民局有权在这一阶段做出自主的裁定。

此阶段的核心是审查申请人的专业贡献是否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且这种认可在申请时仍然有效。那些曾经拥有,但现在已经失去的成就通常是不被接受的。